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於113年5月29日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2191號函,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,督等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。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:「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,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規定,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取及學生手冊。」,亦即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,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。
三、經國教署召集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、各縣市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,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;護校園安全,請貴局(科、室)依國教署函文,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主营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工聘約參考。
四、檢附旨揭防治指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