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- 一、依據「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(以下稱注意事項)」辦理。
- 二、有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之規劃,依注意事項之規定,說明如下:
- (一)第3點:學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;放學時間以十六時三十分前為原則;學校如辦理課業輔導,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。
- (二)第4點:學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,因代表隊培(集)訓、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,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,學校得調整部分上、放學時間,需事先向家長溝通說明,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內。
- (三)第5點:每節下課時間至少十分鐘,並得彈性調整上午、下午或擇一時段課間活動時間為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。
- (四)第8點:學校依本注意事項所訂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,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,與教師、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,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納入學校課程計畫,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留校備查。
- 三、承上,請貴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,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。
